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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30日起未经用户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最高罚3万

       工信部昨日公布了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,明确提出未经用户同意,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,否则将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,规定将自6月30日起施行。
 
       工信部指出,近年来,我国短信息服务市场迅速发展,2014年全国移动短信业务量超过7630亿条。与此同时,一些服务提供者还存在着经营不规范的情形,滥发垃圾短信的现象突出。
 
       为此,《规定》强化了商业性短信息管理措施,包括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、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,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;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,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、频次和期限等信息,用户未回复的,视为不同意接收。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,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。
 
       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,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,予以警告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,向社会公告。
 
       规定指出,短信息服务,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、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,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、数据、声音、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。
 
       新规定将于2015年6月30日起执行。

 
标签: 商业性 短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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